关于涉刑案件移送处理问题的思考
范 靖
(2010年6月7日)
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涉刑案件大致可分为四类情况:一是纪检监察机关的自办案件,经审理认为已经违法而移交司法处理;二是纪检监察部门与司法部门联合办案,违纪、违法行为并存,纪监、司法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进行处理;三是司法机关独立办理的党员、公职人员犯罪案件,将生效法律文书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处理;四是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中涉及党员、公职人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处理。后两种情况纪检监察机关是待司法判决生效后再作纪律处分,前两种情况涉及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刑案件的移送和处理,是本文探讨的范畴。
随着反腐倡廉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对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刑事处理的案件越来越多。根据中央纪委〔2008〕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对这类案件审理部门要进行审查,应尽可能先行作出党政纪处理,然后再移送司法机关。对于如何进行“先审后送”,值得认真思考。
一、 规范涉刑案件移送处理的意义
近几年,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一般是先移送后处理,即先经纪检监察部门初查,发现涉嫌犯罪后,就某个违法问题固定证据,再将已查实的问题和未查实的线索一并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侦查,待司法机关走完法律程序,作出生效法律判决后,再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生效判决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这样产生的问题是:一是党政纪律处理滞后。这些案件查处之初在党政干部中会造成强烈影响,但是待司法判决下达、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党政纪处分时,时间间隔已久,不能趁热打铁及时处理,处分的警示作用大打折扣。二是社会效果相对较差。对移送司法机关、触犯刑律的违法嫌疑人不能及时开除党籍、公职,还享受工资福利待遇,甚至出现一些已经羁押收监的人员仍然享有党员身份,要求交纳党费和过组织生活的尴尬局面。三是执纪权威受到影响。纪检监察机关过于依赖司法机关的认定,制约了自身职权的独立行使及纪检监察队伍素质的提高。因此,规范涉刑案件的移送处理是及时惩处违纪违法分子的职责需要,是增强查办案件的政治、社会和法纪等综合效果的现实需要,是纪检监察机关加强自身队伍建设,提高执纪权威的迫切需要。
二、 规范涉刑案件移送处理的几个环节
案件审理部门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的审核把关和执纪监督部门,要把切实保障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要求贯穿于查办案件的各个环节。规范对涉刑案件的移送和处理,是案件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央纪委〔2008〕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文件要求,涉刑案件原则上应在移送司法机关前(或同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为落实文件精神,笔者认为,对涉刑案件的司法移交应把握以下几个环节:
(一)把好涉刑案件移送关。纪检监察机关往往对涉刑案件未经审理部门审理就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使案件审理部门不能正常行使内部监督职责,造成党政纪后期处理上的被动。审理部门应当对涉刑案件的主要事实、证据以及性质进行审核,对主要事实未查清,关键证据不到位的案件应向案件检查部门提出补证意见,避免补充调查贻误调查时机,形成“夹生案”的情况,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为后续处理奠定坚实基础。具体操作中,可在检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后,由案件审理部门适时提前介入审理,向纪委常委会报告初步审查意见,提出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建议。同时,地区案件协调领导小组可以征询公安、监察部门的意见,对是否符合立案标准、是否需要补充证据征求意见。
案件检查部门应当与案件审理部门形成合力,共同为涉刑案件的司法移交把好关口。雁塔区《街道办案协作区暂行办法》就规定:全区各街道需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由区办案协调领导小组办理有关移送手续。
(二)把好涉刑案件办理关。涉刑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要加强与司法机关沟通 ,对侦查、公诉、判决等司法诸环节的进展、变化及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都要及时沟通、认真研究、妥善处理。在侦查调查阶段,主要由检查部门协同检察机关做好相关工作,及时补充完善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主要由审理部门加强与起诉部门的沟通协调,交换意见、达成共识;在审判阶段,审理部门应当参加庭审,了解控辩双方的意见、证据及处理依据,是党政纪律处分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和性质与司法判决结果保持一致。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跟踪案件司法处理进程和案件变化情况。
对错误事实已经查清、主要证据也已明确的涉刑案件可以先期做出党政纪处分的决定。对于确实案情复杂、争议较大,难以在移送前作出党纪处分的涉刑案件,可先行移送,与法院沟通协调,待完善工作后尽量在一审判决做出前、或同时做出党纪处分决定。
(三)把好涉刑案件的结案关。审理涉刑案件时,被调查人如还涉嫌其他违纪行为,不宜对其他违纪行为先行处理,应当与涉刑违纪部分同时审查,一并处理。同时,还应当一并审查涉案款物,对涉嫌犯罪的款物,与案件一并移送司法机关;对司法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但已构成违纪的款物,由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予以收缴。对于纪检司法部门联合办案,或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分别暂扣涉案款物的案件,要及时沟通,做好衔接工作,分别办理涉案款物的收缴与发还手续,确保依法依纪处理涉案款物,维护受审查人的合法权益,树立纪监、司法部门良好执纪、执法形象。
三、 规范涉刑案件移送处理的几点建议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区、部门领导要充分认识到涉刑案件移送处理工作的重要性,不能图保险、抢时间,走过去的老套路。要树立政治意识、全局意识、法纪意识,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适应反腐倡廉建设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严格执行中央纪委关于规范办案新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涉刑案件的规范办理。
2、规范管理、制度先行。制定地区相关制度细则,将移送司法机关案件实行“先审后送”作为查办案件的必经程序加以规范,要求涉刑案件原则上移送司法机关前(或同时)做出党纪律处分决定。同时,严格涉刑案件移送审理的条件:在实体上要求涉嫌犯罪问题基本查清,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被调查人行为已涉嫌犯罪,在程序上要求案件经过初核、立案、调查程序,相关调查措施手续齐全。
3、强化队伍,提升素质。涉刑案件移送处理是审理干部面临的新挑战,对检查、审理部门履行职责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对纪检监察干部素质是现实考验,要重视和培养熟悉法规、通晓证据、擅长研判、懂得协调的专业审理人员,提高对涉刑案件的处理能力,体现执纪行为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树立纪检监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4、各司其职、沟通协调。建立执纪司法机关沟通协调机制,纪检监察部门与司法机关既要相互监督,又要协调配合,办案过程要互通情况,形成执纪司法机关办案的合力。对司法认定与纪检监察认定不一致问题,要正确对待,不能简单以司法结论定“成败”。对于纪检监察机关认定的错误事实,司法机关基本认同,只是对错误性质或犯罪认定有异议的,可以维持原处分决定;对于司法机关认定变化而影响到处理结果的,该坚持的说明理由,该纠正的坚决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