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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区制定公务人员违纪违法案件通报移送办法

2010-07-09    长安区纪委 字体:   中   小】【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为了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力度,有效解决涉刑案件中党员和国家公务人员党纪政纪处分滞后、漏处的问题。近日,长安区纪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监察局五部门联合制定《关于对党员和国家公务人员违纪违法案件实行通报移送的实施办法》。

该《办法》对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司法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信息互通,建立惩治违纪违法行为的联动机制做了明确的规定。该办法规定区纪委监察局对违纪党员和国家公务人员调查处理结束后,需要追究党员和国家公务人员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对党员和国家公务人员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每季度向区纪委监察局进行通报。检察机关对党员和国家公务人员涉嫌犯罪的案件,在作出起诉决定后,应当通报区纪委监察局,检察机关对党员和国家公务人员涉嫌犯罪作出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的,但存在严重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应当在作出决定时通报区纪委监察局。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在合议庭评议后法院作出一审有罪判决前,应当及时通知区纪委监察局。

该办法同时规定不认履行《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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