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探析
吴新平
(2010年7月6日)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在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但随之而来的职务犯罪和腐败问题,呈现居高不下的趋势,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和经济的发展。当前,分析研究职务犯罪问题,从中找出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以及成因,从源头上治理和遏止职务犯罪的势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主体广泛化。易发生职务犯罪的部门,已经由原来的负有经济管理职能的部门,发展到覆盖了各个行业、各个部门,而且涉案人员越来越多,犯罪金额也越来越大。近年来陆续发生的一些官场的腐败窝案等,已经可以明显地看出当前的职务犯罪不仅仅是牵涉到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的某个人,而是覆盖了发案地的各个权力部门及大部分重要人物
(二)犯罪形式复杂化。随着国家工作人员的文化专业素质不断提高,以及计算机网络在国家机关的广泛应用,办公自动化程度的大幅提高,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的犯罪将会更为普遍。特别是金融信息化发展的今天,利用信息网络等科技手段作案的,也日渐突出。犯罪分子将违法所得合法化的手段也将更为多样和复杂,职务犯罪的手段也变得更加隐蔽,犯罪分子可以在不知不觉中就完成权钱交易的过程,而不必担心现金交易的风险甚至有的交易过程都不用自己亲自动手,而是辗转经过几次转手,从而达到在案发后逃避打击的目的。有的盗取系统密码,非法转移科目资金;有的伪造金融凭证,盗取客户账目资金;还有的修改交易数据,非法转移客户保证金。如我省国信证券营业部原电脑经理雍某,替朋友炒股亏损后,偷记营业经理登录系统的密码,利用工作之便登录系统,修改交易数据,虚增客户交易保证金,将保证金挪用到自己的账户中炒股,仅仅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共挪用9800万元,截止案发共造成382万元损失,最终以挪用公款罪获刑。
(三)犯罪行为团伙化。如今的职务犯罪已经不仅仅局限于某些重要岗位人员的职务犯罪,而是发展成为相互有牵连、制约关系的国家公职人员的团伙犯罪。最近几年查处的高官职务犯罪案件,往往都有“群体效应”,一名高官下马,带出一片官员;一人落水,带翻整船。团伙成员之间互相勾结,相互利用,这也是近几年来发生的多起窝案的显著特点。如2009年6月,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张家岭和以他为首的腐败窝案,共查处48人,挽回经济损失3.29亿元。湖南郴州市市委书记李大伦腐败案中,共有153名官员中箭落马,都是典型的团伙犯罪。这种“群体效应”来源于金钱交易形成的犯罪网络。
(四)商业贿赂“规则”化。从近年发生的多起案件中我们不难看出,在每一起职务犯罪的后面,都有一些商人从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如2006年2月底,负责承建兰大二院医疗综合大楼土建工程的某建筑公司负责人张某借拜年之机,给兰大二院院长丁桂荣拜年费50万元,这一次拜年,“拜”出了“甘肃商业贿赂第一大案”, 这是典型的官商勾结的案件。还有一些利用重点工程建设、招投标、医药采购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为开发商、承建商、经销商谋取利益,并在交往中达成“默契”,每完成一个项目或一笔交易必得贿赂,这种“潜规则”使之心安理得地受贿敛财。进药得回扣、放贷得分成、审批收“红包”,这些司空风见惯的“潜规则”已成为诱发贿赂犯罪的温床。
(五)以礼代贿普遍化。“礼尚往来”是国人的传统美德,但不能成为贿赂犯罪的伪装。行贿受贿,如今已被披上了“礼节”外衣。有许多贿赂犯罪案件是以“红包”、“感谢费”、“好处费”、“过节费”、“探望费”等名目而出现的,在各种“礼节”的掩盖下,贿赂犯罪往往会乘机而入。有了这层礼节性的包装,加上感情投资相结合,就容易掩盖赤裸裸的“钱权交易”。如我省农电管理局的腐败案中,该局副厅级女会计师李菊萍利用该局的1.2亿元存款,为某房地产公司解决贷款问题,从中收受房地产公司经理张某的200万元感谢费;
(六)权钱交易市场化。在一些贪官钱权交易中,插手干部提拔、工程建设和土地批租的最为突出;甚至还有一些官员利用职务之便,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谋取私利,不仅犯罪人数多,而且涉案金额巨大。如2006年7月18日,我省商洛市原市委常委、商州区原区委书记张改萍利用职务便利,在干部提拔任用、调动和办理规划批文等托事项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从中收受28人贿赂共计106.9万元的“卖官”案;截至2010年1月3日,重庆“打黑除恶”共抓获“涉黑涉恶”人员3193人,12名厅官涉黑落马,其中包括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重庆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彭长健等。
(七)权色交易经常化。近年来,中纪委查处的大案中,95%以上都有女人问题。剖析一些贪官的蜕变轨迹,往往是从其身边的人开始的,受家人、亲人等各种关系人的影响,还有一些贪官从权色交易发展为共同作案。事实证明女色、老板、赌博与官员腐败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它们彼此之间促进和影响,让一些官员在腐败道路上越走越远在堕落的泥潭里越陷越深,以致不能自拔,直至走向灭亡。如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在担任北京市秘书长、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贿赂数百万元,生活腐化堕落,包养情妇,并滥用职权为其谋取巨额非法利益等。这种权色交易的腐败,是新形势下职务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最近几年披露的高官犯罪往往都有权色交易,这种犯罪不仅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还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污染了社会风气。
(八)犯罪时间持久化。很多案例表明,不少官员犯罪经历持续时间比较长,而且是一边腐败一边升迁,其中有的作案时间长达16年。有些作案者之所以长期作案,并非手段高明,有的是被群众多次举报的,有的是被其他案件牵涉进来的,但由于他们靠着厚厚的保护层和盘根错节的关系网,却屡屡化险为夷,长期带“病”工作,带“病”提拔。有的是靠着身上的光环掩人耳目,掩盖犯罪。由于作案时间长,不被及时查处,作案者往往滋长了侥幸心理,更加肆无忌惮地疯狂作案。如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昭耀在16年中非法收受贿赂共计294次,合计704万元;湖南省顺县某乡信用社储蓄会计胡某,在16年中,连续作案达427次,共侵占133万元储蓄存款;上海市普陀区原区长蔡志强在任职的10年间,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为数家公司谋取利益,并为此收受公司老总、负责人各类贿赂款共计284万元。
二、职务犯罪的成因
(一)主观方面的原因。每一起职务犯罪被查处以后,犯罪嫌疑人都会泪流满面,痛心疾首,后悔做出了这等违背党性理性之事,可是为什么在他们犯罪时就没有认识到这样做的危害呢?分析其主观原因有这几个因素:
1、思想观念的蜕变。“在过去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曾经依靠强有力的思想教育保持了整体的廉洁形象。借助意识形态工具和宣传方式,说服成为了对大众实行控制的一个主要方法。”但是在我国的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社会物质生活极为丰富,再加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内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有的国家公职人员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出现了问题,权利观、地位观、利益观严重扭曲,开始产生心理的不平衡,开始在实际工作中放松了对世界观的改造,党性意识逐渐淡化,进而发展为积极地向个人利益靠拢,利用手中人民赋予的权利,来交换成个人的私利。有些为社会主义建设做出过突出贡献的老同志,在临近退休的时候,产生了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从而导致晚节不保,人民群众形象地称之为“59岁现象”,这些都是思想观念蜕变的恶果。
2、特权思想和腐朽思想的影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国外的各种不良思潮也开始对我们的公职人员产生极大的影响。尤其是对外交往大大增加后,我们的许多身居要职的官员就会有很多机会“出国考察”。但是,他们因为自身素质有限,并没有把这些来之不易的机会当成学习先进经验的有利条件,而是堂而皇之地旅游观光,并进而迷恋上了国外的腐朽的生活方式。接连不断出现的挪用、贪污公款出境赌博案件,正是这种思潮的影响所致。而因为国内的“赌博豪客”太多,我国的周边国家竟然在同我国接壤的边境地区设有上千个赌场,这无疑给我们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敲响了警钟。
3、存在侥幸心理。很多职务犯罪的人自认为自己的违纪行为可以逃避党纪国法的制裁。因为他们感到自己搞腐败很诡秘,不会被发现,感到管理的漏洞和混乱可以浑水摸鱼而不会留下证据,感到自己头上的荣誉光环足以迷惑领导和群众,感到自己的“铁哥儿们”和“铁关系”不会出卖自己并会尽力“营救”自己,感到头上的保护伞足以能为自己遮风挡雨。
(二)客观方面的原因。职务犯罪主观方面的原因是内因,而客观方面的原因则是外因,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分配不均、贫富差距加大导致职务犯罪增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们鼓励和发展私有经济、个体经济,但是这却造成了贫富差距的进一步加大,而在社会再分配过程中国家公职人员的收入已经由原来的“金饭碗”变成了“泥饭碗”,收入上的悬殊导致有些手中握有实权的公职人员开始利用手中的权利来寻找经济利益上的平衡,出现了所谓的“权利寻租”。有钱的一方为经济当事人,他们是这种交易的主要受益者;有权一方为政府官员,他们也是受益者,可获得贿赂费用。”而寻租活动的受害者正是国家利益。通过这些违法活动,这些公职人员侵害了国家利益,走上了犯罪道路。
2、制度制约不够健全。权力如果缺失了监管和制约,就易产生腐败。我国当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还将进一步深入开展,与其有关的各种制度还有待完善,这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他们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得巨额的非法利润。特别是在一些重要部门和关键领域仍呈多发态势,比如在审计署公布的审计结果中就可看出,有些财政专项资金在运行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管,导致大量资金被挤占、挪用;有些金融机构的制度不完善,导致出现个别工作人员长期、持续地贪污公款而不被人知,造成大量公款流失。“潜规则”的盛行,并非“一日之寒”,腐败蔓延到一定程度,才会在一些行业中产生这样、那样的“潜规则”。这种“潜规则”潜移默化地腐蚀着人们的思想,推波助澜,致使商业贿赂盛行。而商业贿赂盛行,又为“潜规则”不断地开放“绿灯”。
3、打击惩治力度不够。我国目前的职务犯罪的预防和侦察工作还只局限于纪检、检察机关的侦察,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有效的打击职务犯罪网络,没有形成全社会参与、全民监督的惩治职务犯罪的格局。而且因为我国政治体制的原因,导致在职务犯罪调查工作中,来自政府的行政权利的干预太多,形成对职务犯罪调查惩处工作的掣肘。因为没有有力地打击职务犯罪活动,所以也就不能形成对可能进行的职务犯罪活动的强大的震慑力,进而间接地助长了职务犯罪的歪风。
三、职务犯罪的预防
(一)从思想教育上入手,解决认识问题。
思想教育是党的建设的永恒课题,是有效抵御腐败的一项根本性措施,也是防止腐败的根本方法。很多案例证明,“千腐败、万腐败”都是思想先腐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入,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人们的思想更加活跃也更加复杂,加强反腐倡廉教育比以入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更为迫切,一时一刻都不能放松。因此,必须加强思想建设和道德教育,大力推进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增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责任感。在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思想上筑起预防职务犯罪的坚固堤坝。同时,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道德教育,把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作为培训党员干部的必修课,开展全员培训,通过学习培训,使广大党员班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加深对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重要性的认识,明确指导思想,明确基本要求和目标任务,明确自身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政治责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上级的要求上来。还要加强面向全党全社会的反腐倡教育,突出反腐倡廉教育的根本性和针对性,着力在关键环节上下功夫,坚持做到“四个结合”,即主题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正面教育与警示教育相结合,廉政文化建设与阵地建设相结合,部门负责和齐抓共管相结合。督促我们的公职人员加强对自身的世界观的改造,坚持自己的职业道德准则,从而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
(二)从体制、机制和制度上入手,规范权力运行。
1、加快市场化进程。使得我国的社会转型期这一过程相对缩短,同时利用政府宏观调控功能缩小我国社会的贫富差距,减少职务犯罪的发案几率,加大犯罪成本。
2、在创新体制机制上下功夫。密切结合反腐工作和职务犯罪的实际,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反腐倡廉建设的各个环节,重点建立三个机制:以提高拒腐防变自觉性和能力为重点,完善反腐倡廉教育长效机制;以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为重点,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以推进权力阳光运行为重点,强化对监督制约机制。扎实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强化对权力运行的有效监督,主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通过改革创新和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和监督权既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努力解决导致腐败滋生的深层次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体制机制漏洞。
3、改革权力运行机制。从体制上改变权力高度集中的局面,要结合当前正在深入进行的经济体制特别是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权力。一是要必须明确各级领导特别是各级“塔尖”级人物的权力、责任、义务和利益,适当地进行分权,防止权力过分集中,使权、责、义、利均衡,形成自身的一种约束机制,使其珍视自己手中的权力、利益,提高腐败的风险和成本。二是要适度分解权力,形成互相制约的权力结构,搞好领导班子中合理分权,不能事事都要“一把手”“负总责”。“一把手”的权力应限于本地区、本单位的宏观领导权,每个地方、单位特别是应把人事、财务等方面的调配、审批的权力在区分责任、确定规范的前提下授权于班子其他成员。
4、深化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完善防治腐败体制机制,提高反腐倡廉制度化、法制化水平。
5、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务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健全执法过错、违纪违法责任追究等制度,保证公正司法。
(三)从高发领域入手,防止职务犯罪。一是必须对重要岗位、重要人员加强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免疫力,筑起思想防线;二是完善和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强化监督制约,实行重要岗位轮换制、任职回避制,构筑“防火墙”;三是完善和发展科学技术手段,强化技术监管,堵塞管理漏洞,对重要岗位的技术人员要加强监督,对重要金融凭证、信息密码要加强管理,防止失窃和盗用;四是健全金融市场机制,加强金融监管和内控机制建设,完善金融账户实名制,有效防止和严厉惩处利用证券市场和资本运作等手段进行职务犯罪等腐败活动;五是完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现代市场体系要求推进相关改革;六是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市场运行机制;七是完善国有企业权力运行制衡机制、薪酬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提高制度执行力,维护制度权威性。
(四)从案件查办上入手,加大打击力度
1、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坚决惩治腐败,既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也是全党同志和广大人民群众基础的共同愿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查办案件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坚持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着力查办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发生在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金融、司法等重点领域的案件,坚决遏制信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保证。
2、严厉惩治职务犯罪。加大对职务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 提高打击效率,依法从重从快给犯罪分子以严厉打击,及时发现和查处犯罪,才能制止犯罪。纪检、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及早严肃查处违法犯罪,才能教育和挽救职务犯罪者。否则,如果对举报不及时查处,不仅会严重挫伤群众与腐败斗争的积极性,而且助长腐败者的侥幸心理,使他们更加变本加厉地作案。只有使可能犯罪的人意识到犯罪成本加大,让犯罪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应有的沉重代价,进而使他们不敢犯罪、不能犯罪,最终达到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
3、发挥查办案件的警示和震慑作用。近年来,党中央对腐败问题高度重视和关注,全国纪检、检察机关反腐败工作有力,使一大批腐败分子纷纷落马,而且涉及的高官越来越多,通过大量不断揭露、证实和惩处职务犯罪活动,有效地遏制职务犯罪高发多发的势头,发挥惩一儆百的警示和震慑作用。运用查办的典型案例开展“以案说法、以案说纪”的教育活动,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稳定一方,优化社会风气,推动社会进步,构建和谐社会。
(五)从惩防上入手,开展源头治理
惩处是手段,不是目的。打造预防职务犯罪“防火墙”,加强惩防体系建设。注重事先预防、事中监督和事后惩罚机制,建立起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的长效机制。全面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正确把握惩治和预防的关系,既惩治于已然,又防患于未然。要继续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依法严惩腐败分子,切实加强对典型案件的剖析,发挥办案的治本功能,努力形成有效防范腐败的体制机制,不断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职务犯罪。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教育公职人员,引导他们坚定理想信念、提高精神境界,自学抵御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针对案件暴露出来的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深化改革,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找到权力运行中的关键部位和监督方面的薄弱环节,对物资采购、资金管理、干部选拔和工程、土地招标等加强管理和监督,在行政决策中要尽量避免领导一人决策制,减少和消除犯罪的机会。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标和治本双重功能,促进治标和治本有机结合,进一步强化以案治本功能,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深入开展警示教育,以案明纪,警钟长鸣。通过查办案件堵塞漏洞、完善管理和健全机制,从源头上杜绝和减少职务犯罪的行为发生。
职务犯罪已经成为当前世界各国所面临的共同难题,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在我国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职务犯罪还将继续存在。而且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仍然艰巨,任重道远。但是我们也应该相信,随着我国法制社会建设的进程不断向前推进,我国的各种制度将更趋于完善,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将处于合理的监督范围之内,我们对待职务犯罪的手段将更趋于合理有效,职务犯罪最终将被社会所摒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