碑林区纪委为确保党政纪处分执行到位,在全区推行“五制”管理。一是处分执行责任制。纪委、监察局领导实行对个案包干负责,从受理、初核、立案、调查、审理、处理等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承担相应责任,使案件查办工作按程序、按期限查结、处理,保证案件工作的完整性和合法性。二是处分决定执行督导制。基层党组织在党员处分过程中,首先要告知受处分人所在单位严格按照《党章》规定进行操作,充分保障党员的各项权益;其次是基层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处分时,区纪委要安排专人监督全过程。三是处分执行跟踪检查制。对受到纪律处分的人员,从处分决定之日起,处分批准单位在六个月内必须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追踪检查。四是处分决定执行报告制。全区各级党组织、行政部门凡涉及给予违纪人员的处分,均应向区纪委、区监察局备案,并书面报告处分的执行情况。五是处分执行材料登记制。区纪委审理部门设置受处分人员情况登记表,分别送组织人事部门,为相关单位执纪提供第一手资料。每年会同组织人事等部门对全区受处分人员的处分执行情况进行核查,汇总制表。把处分执行工作纳入区目标综合考评和区纪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之中,对违反处分执行相关规定的部门、领导班子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制,取消参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