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西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是负责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专门机关,受市委和省纪委的双重领导;市监察局是市政府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市政府和省监察厅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市纪委、市监察局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种职能,向省纪委、省监察厅和市委、市政府负责。其主要职责有:
(一)主管全市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贯彻落实中央、中纪委和省委、省纪委、市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党的其他法规,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组织协调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负责检查并处理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党组织和市管干部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必要时可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案件。
(三)受理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不服党纪处理的申诉;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
(四)制定党风廉政建设教育规划,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对党员进行遵守党纪的教育,作出维护党纪的决定,表彰抓党风党纪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五)调查全市党组织和党员遵纪守法情况,研究党风党纪中的普遍性问题,拟定全市性党纪法规和政策规定。
(六)会同市级各部门、各区县委、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和机构组织建设,审核、考察各区县纪检监察机构领导班子人选;负责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派出纪检监察机构领导干部的考察任免。
(七)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八)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中纪委、监察部,省纪委、省监察厅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指示。主管全市行政监察工作。
(九)监督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区县政府及其负责人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作出撤职及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
(十)受理个人和单位对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理的申诉。
(十一)研究政风政纪中出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拟定行政监察工作的地方性规章制度,并组织监督实施。
(十二)调查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制定的有关涉及行政监察的政策、法规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变更或撤销下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对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政绩突出的工作人员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十四)承办省纪委、省监察厅和市委、市政府授权和交办的其它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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