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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塔区清理不合格党员 纯洁农村党员队伍

2010-09-06    雁塔区纪委 字体:   中   小】【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雁塔区出台农村不合格党员处理办法,针对极少数农村党员党性观念淡薄、组织观念不强、模范作用差的问题,依据党章和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对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条件、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办法及应把握的原则等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为加强农村党员监督管理提供了制度依据。

该办法按照《党章》《中共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从换届拉票贿选、违反计生政策、作风长期消极、参与集访等14个方面详细确定了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条件,从危害群众利益、违反党纪法规、违背道德规范等5个方面详细确定了违纪党员的认定条件,并明确了处置不合格党员和执行党的纪律之间的关系,做到严格界限,区别对待。

该办法还明确了不合格党员和违纪党员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程序,特别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的处理决定。凡被评议为不合格党员的,本人愿意接受党组织的帮助教育,改正自身错误的,可给予限期改正的处理,限期改正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不愿意改正自身错误的,或经过限期改正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对预备党员在民主评议中反映较差的,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处理决定。违纪党员严格按照《中共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该办法实行一年来,我们结合群众举报、民主评议以及贯彻执行区街重要部署等情况,对1名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和1名持械打架致人死亡的党员分别给予严重警告和开除党籍处分,对组织参与甚至煽动群众集访的13名不合格党员根据情节分别进行了警示提醒和责令纠错,进一步强化了党员的组织观念和纪律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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