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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湖区推行重大项目“双报告”、“双合同”制度 确保“三监督”落到实处

2010-08-13    莲湖区纪委 字体:   中   小】【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2010年上半年,莲湖区重大项目监督领导小组通过推行重大项目“双报告”(在立项决策和竣工验收时,必须填写《莲湖区重大公共投资项目监督意见表》和《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台帐表》进行报告)、“双合同”(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廉政合同)制度,突出事前监督,严格事中监督,做好事后监督,不断深化重大公共投资项目监督工作。

一是突出事前监督。坚持重大公共投资项目事前报告制度,严格执行《莲湖区重大公共投资项目监督暂行办法》,对全区2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需由项目单位填写《莲湖区重大公共投资项目监督意见表》,制定重大项目日常监督实施方案,如实提供项目考察论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情况、班子集体研究情况等文件资料,报送区重大项目监督领导小组监督审查。同时,项目单位负责人要与区重大项目监督领导小组签订廉政承诺书,对重大项目实施各环节工作做出廉政承诺,确保项目的高效实施和政府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二是严格事中监督。为确保重大公共投资项目的廉洁高效和政府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防止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发生,区重大项目监督领导小组推行重大项目“双合同”制度,要求全区各项目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廉政合同。约定双方的业务活动以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为原则,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并着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积极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三是做好事后监督。建立重大公共投资项目事后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在重大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填写《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台帐表》,如实反映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等信息,报送区重大项目监督领导小组备案。同时,对重大项目实施工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项目单位或项目单位纪检监察组织要及时向区重大项目监督领导小组汇报。

截止7月份,区重大项目监督领导小组对2720万元以上的重大公共投资项目进行了监督审查,监督金额约4860万元,其中大宗采购项目8项,预算约900万元,实际采购资金约810万元,节约90万元,节约率为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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