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务服务中心及各入驻部门:
按照市委常委会议关于成立“西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决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对市政务服务中心及各入驻部门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实施效能监察通知如下:
一、按照合法、客观、公正、高效以及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主动监督与受理投诉、纠正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对市政务服务中心及各入驻部门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效能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二、效能监察的内容:督促并协助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工作协调机制及内部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行为的合法性、时效性;监督实施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程序及其操作流程的规范性;监督检查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情况;监督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对外公示情况;调查对中心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
三、效能监察的途径:一是开展专项检查,督促落实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有关规定,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二是通过投诉电话、投诉信箱、网上投诉等,接受群众的投诉、举报;三是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对市政务服务中心及入驻部门工作人员实施监督;四是设立网上监督制度,对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办理进度以及重大、复杂、需要几个部门协同完成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实施全程监控。
四、责任追究:市政务服务中心及各入驻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按规定应当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而未进的;
(二)凡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仍在原单位接件办理的;
(三)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审批的;
(四)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者不予行政审批理由的;
(五)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六)收件后不出具回执的;
(七)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按规定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而未告知,导致申请人多次往返的;
(八)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审批的;
(九)在办事程序之外,擅自增加行政审批环节的;
(十)超时办结或者中止办理未告知原因的;
(十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
(十二)在实施并联审批中不履行牵头或协办部门职责的;
(十三)市政务服务中心及入驻部门工作人员办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十四)市政务服务中心及入驻部门工作人员违反中心管理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入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各部门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效能考核将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内容。
二○○九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