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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009-11-19    字体:   中   小】【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西安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市级各人民团体、市属企业: 

《西安市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经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


 

西安市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市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工作责任,是指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其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其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监察局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政务公开的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和市监察局负责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调查处理;各区县政务公开办公机构和监察机关负责本级政府部门、有关事业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责任与处理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与对象

 

第六条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其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没有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实行政务公开;
  (二)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
  (三)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
  (四)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
  (五)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
 
 第七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政务公开不及时,内容不准确;

(二)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正常公务;
  (三)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不及时办理批复;
  (四)不履行服务承诺;
  (五)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六)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
  (七)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的行为;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八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 责任的区分
  1、 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二) 责任的追究
  1、 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 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将直接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各区县、市政务公开办公机构和监察机关作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的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十条 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同级政务公开办公室和监察机关。 
  第十一条 被追究政务公开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或上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各区县、市监察部门接到复核申请或受理申诉后,应于20日内完成复核,做出裁决,并下达书面通知。
   本办法自200912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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